公告日期:2024-12-28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本规则已经公司九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
为:定期会议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二)对于符合要求的提议召集临时会议的要求,监事会主席必须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
(三)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
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八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发表意见
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亦可采用通讯表决、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应视
为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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