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1-22 18:33:37 股吧网页版
潍柴动力: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3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七届
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另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要求,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表决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024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2:50 开始,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王德成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2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其
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2024 年 11 月 22 日名列于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所存置的公司 H 股股东名册上的 H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806,855,8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977%;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24,005,0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762%;境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