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水泥”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对冀东水泥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冀东转债”)回售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冀东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416 号”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公
开发行了 2,82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82,000.00
万元,期限六年。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1166 号”文同意,公司 282,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冀东
转债”,债券代码“127025”。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
11 月 11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 年 5 月 11 日)起至债券到期日
(2026 年 11 月 4 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止。
二、回售情况概述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有条件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冀东转债”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11 月 5 日
至 2024 年 12 月 16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13.11
元/股的 70%,即 9.18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冀东转债”回售条款生效。
(二)回售价格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 为 1.50%(“冀东转债”第五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4 年 11 月 5 日至
2025 年 11 月 4 日的票面利率);t 为 45 天(2024 年 11 月 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 IA=100×1.50%×45/365=0.185 元/张(含税) 。
故“冀东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185 元/张(含息税) 。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冀东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148 元/张;
2、对于持有“冀东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 免征收所
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185 元/张;
3、对于持有“冀东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185 元/张。
(三)其他说明
“冀东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冀东转债”,“冀东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情况概述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