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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9:03:07 股吧网页版
冀东水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7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十二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丨海口 HAIKOU

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冀东水泥”)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与发行人本次回售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此外,对于本所认为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或取得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出具的确认函和/或证明文件。上述文件资料、确认函和/或证明文件均构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分析及结论的重要依据。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回售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严格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对此仅履行普通人一
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发行人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上述签署文件或作出说明、陈述与确认的主体均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本所进行访谈的相关人员均有权代表其所任职的单位就相关问题做出陈述和/或说明;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出的说明、陈述与确认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和已作出的说明、陈述与确认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或授权作出,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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