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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1 16:47:11 股吧网页版
南京公用: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署《天然气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2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4-85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署《天然气
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港华”或“买方”)与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或“卖方”)拟签署《天然气销售合同》,向其采购燃气用以向终端客户销售。合同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8 时止,结算单价为 3.73 元/立方米(含 9%增值税),合同期限内燃气采购
量为 1,700 万立方米,合同总价金额为 6,341 万元。若有超出前述燃气采购量的采购需求,港华国际能源贸易以价格确认函的形式提前告知南京港华拟超量采购燃气所对应的单价,并在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按约定进行燃气采购。
2、鉴于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原董事周衡翔先生亦担任港华国际能源贸易董事长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2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8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署<天然气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王悦

2、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 188 号 A-778A


4、经营范围:天然气(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批发(不带存储设施)、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城镇燃气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5、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总资产 32,578 万元,净资
产 15,709 万元。2023 年营业收入 131,300 万元,净利润 3,572 万元。(已经审
计)

截至2024年9月30日,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总资产27,731万元,净资产16,517
万元。2024 年 1-6 月,营业收入 57,750 万元,净利润 456 万元。(未经审计)
6、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原董事周衡翔先生亦担任港华国际能源贸易董事长职务。

7、港华国际能源贸易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和类别

南京港华向港华国际能源贸易采购天燃气,本次交易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采购商品类别。

(二)权属状况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采购费用,定价公允,遵守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公司成本费用、发生利益输送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合同期内,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8 时,结算价格为
3.73 元/方(含 9%增值税)。

2、前述含税价格已包含天然气资源运输至交付点所需的管输费。若买方提出超出合同量的用气需求,卖方应当以价格确认函的形式提前告知买方超量部分价格,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卖方进行供气。

3、经买卖双方确认,本合同期限内合同量为 1700 万立方米,在合同期内,买卖双方实际月合同气量另行商议后确定。

4、合同期内若通过国家管网转输,买方需配合卖方进行管输服务申请,并履行卖方与国家管网签订的合同中约束的所有条件。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基于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南京港华作为南京主城区域的城燃供应企业,通过向上游燃气供应商采购燃气用以向终端客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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