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9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 61 号乙远洋大厦 A 座 27-28 层 邮编: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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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 公司2024年10月31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2024年10月30日公司刊登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
出席二零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委任表格》;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5.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4)第371C000421号);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4年10月30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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