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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3 18:25:07 股吧网页版
南华生物:关于南华生物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4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HUNAN XIANGJUNLUHE LAW FIRM

二○二四年十二月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 280 号湘域相遇 B 座 4 楼、8 楼及 C 座 4 楼
联系电话:(0731) 84587101 / 84587102
网址:www.xjlhlawyer.com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陈琳律师、向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长沙高新开发区
岳麓西大道 1698 号麓谷科技创新创业园 B1 栋三层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公
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及会议地点等事项;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同时还列明了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会议联系方式及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云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出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108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58,015,66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7.5793%;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108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58,015,66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7.5793%;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08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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