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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18:05:11 股吧网页版
丽珠集团: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7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王先东、谢翔律师(下称“本律师”),就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上述事宜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查验和验证。同时,本律师还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验证、讨论过程中,本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仅就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5);2024 年10 月 24 日,公司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 15 日。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二)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
间:2024 年 11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下午 3:00;

①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4 年 11 月 26 日交易时
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下午 2:30 在珠海市金湾
区创业北路 38 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六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A 股股东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H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8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8,347,082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13,474,814 股的 54.55%;其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83 名,代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 299,057,394
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49.14%;其中 H 股股东代理
人 1 名,代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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