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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6 18:16:07 股吧网页版
红棉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7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提醒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并确认拟报备买卖意向的董监高已知悉上述相关规定。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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