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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6 18:16:08 股吧网页版
红棉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7


(经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公司的监督机制,明确公司监事会的性质、职责,保证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并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会的规定,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行使监督权,确保股东权益、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是对《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会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三人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以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组成应
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监事。独立监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 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 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总经理或公司雇员);

(三) 与公司有关联的人或与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事会有权调查公司的财产状况,查核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者经董事长、总经理签署的财务报告,验
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事务进行监督,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监督、评价公司经营和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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