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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6 18:16:08 股吧网页版
红棉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8月修订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7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和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2003 年 12 月 4 日发布的《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工作》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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