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0
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ST 红阳 公告编号:2024-122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4年12月6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苏 01破 20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一、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概述
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 01 破
20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 01破 20 号《决定书》,法院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启动重整阶段债权申报及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根据南京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
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2024)苏 01 破 20 号《公告》,定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 时 30 分通过现场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
网,召开公司重整阶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管理人及公司定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下午 2:30 在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18 号公司会议
室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合并召开重整阶段出资人组会议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整阶段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司重整阶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4 年10 月 16 日上午顺利召开。本次会议涉及《关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及
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非现场议事表决规则》《重整计划草案》等四项表决事项。根据相关债权人申请,并经南京中院同意,上述表决事项的表决期限至 2024 年 10 月23 日 24:00 截止。管理人将在上述表决期限届满后对表决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告上市公司,由公司及时依法披露。
2024 年 10 月 23 日晚间,公司披露了《出资人组会议及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下午顺利召开,本次会议表决
通过了《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等议案。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整阶段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司重整阶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涉及的《关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及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非现场议事表决规则》《重整计划草案》等四项议案,均已经本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同日,公司披露了《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和《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经营方案》。
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 01 破
20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2024 年 12 月 6 日,南京中院作出(2024)苏 01 破 20 号之三《民
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12 月 6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并向本院提出终结重整程序的申请。
管理人称,2024 年 11 月 1 日本院作出(2024)苏 01 破 20 号之二民
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股份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现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申请本院裁定终结红太阳股份公司重整程序。
本院认为,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进行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作
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现红太阳股份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监督报告,请求终结红太阳股份公司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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