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 151 号新丽华中心 22 楼
邮编:210019 电话:025-85553382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益友宁证红太阳字(2024)第 3 号
致: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佳佳律师、李小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1. 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3:00 在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古檀大道 1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至 2024 年 12 月 18 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合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6,315,4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98,027,341 股的
14.3537%。
2.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14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973,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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