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6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使公司按上市公司的法规要求规范运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国家各类法律、法规、条例,熟悉《公司法》、《证券法》,积极参加旨在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培训班和进修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提高守法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并将所学知识融入公司经营实践中。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及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本指引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四)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本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非本公司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九)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积极作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
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五)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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