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与公司年度审计相关的审计行为,包括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报告以及各类专项说明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
格条件;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
审计工作任务;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信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
围;
(六) 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七)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的提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过半数独立董事;
(三) 监事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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