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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6 11:52:05 股吧网页版
广弘控股: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6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
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列入公司任意公积金。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制度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百分之二十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应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净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5)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报告期净利润为正,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二)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且当年盈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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