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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6 11:52:06 股吧网页版
广弘控股: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6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第一部分:1.2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四)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公司应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的任职条件。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第五条(四)至(七)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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