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6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买卖公司股票的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限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有、转让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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