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关 于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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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杨雨涵、陈兵兵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为完整、真实、有效,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与原件、副本与正本相符且内容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 年 10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
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对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公告》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郑
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 6 号东方鼎盛中心 A 座 10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伟刚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公告》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通知公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截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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