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1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10 月 30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且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背景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
员会委员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
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核查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与负责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召开会议,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并实施内部审计制
度、制定并实施内部审计计划,听取内部审计部门汇报,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以及大额资金往来、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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