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2022)16号号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六条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属于承诺的要件内容之一。尤其是在修订说明中并没有对承诺的要件内容做过任何修订,清楚表明新旧指引对承诺要件内容在属性,表述完全一致。因此,中国化工在《沙隆达重组报告书》出具的承诺事项是包括有履约能力分析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投资者并非待宰羔羊,将有力回击中化管理层
由于履约能力分析是基于承诺信息作出的,一定要有相关承诺作支持,所以在履约能力分析中所披露的承诺内容(将沙隆达作为整合和发展集团内农药板块业务的综合性发展平台,积极解决同业竞争相关工作)是属于中国化工的承诺事项,否则履约能力分析就是基于虚假承诺信息作出的,误导投资者,构成虚假陈述,要承担赔偿责任
绕过前置调查,向先正达及关联方发送违约通知
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法律部
2023年5月,先正达主板IPO招股书有多项信息披露与中国化工17年沙隆达重组承诺内容不一致,至今未能作披露说明。据公开资料显示,2024年5月17日,湖北武汉中级法院对中国化工违反对安道麦的承诺义务,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已完成庭审工作,但安道麦仍未作任何信息披露,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本通知函发出两天内,安道麦及关联股东要对相关承诺事项履约状况及对违约事项的整改措施作充分的公开信息披露。逾期,本投资人将以本通知日,定为中国化工或先正达集团(收购安道麦成为新的控股股东,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号》第16条,同样承担承诺义务)违约行为确认日,并以当日安道麦股票收盘价计算投资损失,并依据巜证券法》84条,向武汉湖北中院提起赔偿诉讼,保留诉讼权利。特此通知投资人: -备注:中国化工,先正达集团,安道麦利益一致人及承诺事项关联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收到本通知应相互通知,其中一方收到,如无异议或回应,众投资人即视作全部送达$安道麦A(SZ000553)$ $扬农化工(SH600486)$ $荃银高科(SZ300087)$
证据证明
2016年《沙隆达重组报告书》披露的履约能力分析,无伦是由中国化工或者沙隆达作出的,都是基于承诺信息作出的,一定要有相关承诺作支持,所以在履约能力分析中所披露的承诺内容(将沙隆达作为整合和发展集团内农药板块业务的综合性发展平台,积极解决同业竞争相关工作)是属于中国化工的承诺事项,否则履约能力分析就是基于虚假承诺信息作出的,误导投资者,构成虚假陈述。如果是沙隆达作出的,上市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安道麦A
安道麦A:您好!在公司于2016年10月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履约能力分析是针对中国化工集团2016年作出的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作出的,不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
(来自深交所互动易)答复时间 2024-07-17 1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