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电话: (0951) 6011966 电子邮箱: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4]704 号
致: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西部创业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晶、李
斐然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 15:3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
中路 168 号 C 座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
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上发布了《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对本次会议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
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
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
程序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会议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
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 15:30 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选的董事陈
存兵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