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0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组成,其中2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独立
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相关职权暂时由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委员需对涉及自身相关利益的事项进行表决回避,若因委员回避导致会议无法正常完成对该事项议案表决的,该事项应直接提交由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或2名以上(含2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