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0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
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投资发展部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公司战略规划初稿的拟定、战略规划实施情况的反馈和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
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
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
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相关职权由暂时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投资部及其他相关部门须根据战略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全部
或部分书面资料:
(一)公司战略规划的制订、执行流程;
(二)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国内外公共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分析;
(三)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初稿和执行方案初稿;
(四)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
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等
(五)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以上资料进行审议,并可展开深入讨论,审议及讨论
结果形成会议记录。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董事、战略委员
会召集人或2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电话、微信、电子邮件、传真、以专人或
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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