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0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6 月
(尚需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股东大会职权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审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6、审议批准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17、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18、依法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职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及其他各级经营管理人员,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终身追究其责任;
19、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条 会议类型及会议的召集
(一)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二)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三)临时股东大会
1、公司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不足六人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独立董事向董事会书面提议时;
(6)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2)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5日内发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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