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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2 20:52:53 股吧网页版
莱茵体育: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3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4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已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公司董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或监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监管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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