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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09 07:49:04 股吧网页版
莱茵体育: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09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6、9、10 层邮编:610000

6F, 9F, 10F, Building 26, No.269 Second Tianfu Street,Hi-TechZone,Chengdu,China
电话/Tel:+862886119970 传真/Fax:+86288611982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唐恺、张悦荷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8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10栋5楼50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股东。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6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4,430,94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8.7366%。(注:根据 2019 年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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