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莱茵体育”)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及财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
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效果,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保证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防范风险,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职能和权限
第四条 审计部是履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在公
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审计工作。在执
行审计任务时,审计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必要时,报经相关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抽调公司其他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审计部也可根据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
作纪律,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 公司保障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应有的地位和工
作的相对独立性。审计部按照审计法规和公司的规定实施审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根据公司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
审计工作及审计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严格做到审计工作不泄密,审计档案未经审计部负责人书面批准,不得调阅、外借。
第九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能:
(一)监督职能: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使其与被审计
(二)评价职能:核实被审计单位是否真实有效地完成了公司下达的目标任务,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经营绩效等进行评价;
(三)服务职能:在充分了解分、子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从专业角度为分、子公司在完善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提供积极、有益的建议和咨询。
第十条 审计部在审计期内,有权检查相关账务、资料,
包括不限于: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重要会议记录;
(七)其他相关资料。
审计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期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延,被审计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方进行询问;
(二)盘点被审计方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对被审计方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依据、范围和审计类型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对象包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其开展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的项目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
(二)上级主管部门规章、文件、制度;
(三)公司规章制度;
(四)公司经营方针、计划、预算目标。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范围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预算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公司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五)公司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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