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的风险,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
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投资活动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
(二)适应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产业规模,有利于优化配置公司资源,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三)谨慎与效益兼顾原则: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遵
循价值创造理念,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
及实际控制企业 (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
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是投资的
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下属
子公司投资事项应根据本办法及授权清单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
必要性、可行性、收益、风险及防范措施等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九条 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八)购买资产的投资,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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