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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化科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1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
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相关申报数据的
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
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
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任并委托
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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