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红类ST标准: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公司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 正值的公司,三年分红低于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将被实施ST。
2、财务造假类标准:
(1)一年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占比超过30%。(2)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达到3亿元以上,且占比超过20%。(3)连续三年及以上年度存在虚假记载。即退市。
虚假记载科目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3、规范类退市标准:
一是新增“资金占用”退市指标。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超过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公司股票予以停牌,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二是新增内控非标审计意见退市情形。连续两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三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的,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三是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退市情形。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退市,增加一类“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情形,即“上市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
4、组合类财务退市标准:
一是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二是增加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公司(*ST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要求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否则将予以退市。
5、市值类强制退市标准:
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
6、加大财务造假公司风险揭示和约束力度
新增一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为加大对财务造假公司的监管和约束力度,加强财务造假公司风险揭示,督促其积极整改,新增一项ST情形,对于未触及退市标准的造假行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即实施ST。公司满足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已满12个月以及公司完成处罚事项的追溯调整等孰晚条件后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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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安排
为确保新规则发布后顺利实施,新旧规则有序衔接,作出以下具体安排:
一是修改后的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拟自规则发布之日起 实施。未通过上市委审议的主板、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新 修订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委审议的主板、创业板拟上市公司,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
二是修改后的财务造假强制退市标准,适用于新规则施行后 收到相关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上市公司。
三是关于三项规范类退市情形,内控非标意见退市情形,以 2024 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资金占用、控制权无序争夺情形 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在新规则施行时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规则施行后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未在 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适用新规则判断是否触及规范类退市。新规则施行前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化,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 金占用方无关联关系的,原资金占用行为不适用新规则规范类退 市;对于新规则施行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将适用新规则资 金占用规范类退市。
四是修改后的“亏损+营业收入”组合指标,以2024 年度为 第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在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的规定实施ST、撤销ST,或者终止上市; 其中被实施ST的公司在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新规则撤销ST或者终止上市。
五是修改后的主板A股(含A+B股)股票和存托凭证市值退市 指标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起算相关期限。
六是新增的财务造假ST情形,适用于新规则施行后收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触及该情形的公司。此外,对新规 则施行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 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在新规则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样予以适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 施ST,待满足新规则规定的撤销条件后方可申请摘帽。
七是新增的现金分红ST情形,以2024 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 度,以2022 年度至2024 年度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