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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20:01:08 股吧网页版
太阳能:金融服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会学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42 号节能大厦 A 座 7 层

邮政编码:100082
乙方: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巍

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 1 号院 6 号楼第 6 层 101

邮政编码:102600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包括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

2.乙方为 2014 年 7 月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
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乙方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包括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集团”)及节能集团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节能集团、控股公司单独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股 20%以上的公司,或者直接持股不足 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节能集团、控股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提供金融服务。

3.甲方为节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乙方为节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乙方是甲方的关联方,甲方与乙方的交易均构成关联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4.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作为为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之一。基于本协议之目的,乙方提供金融服务范围包括甲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提供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上限基础上经双方约定确立;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消。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银团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在符合相关监管条件下,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惠于一般商业银行的贷
款利率;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为客户的财务管理、投融资、兼并与收购、资产重组及债务重组、发展战略等活动提供的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有关财务顾问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2)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3)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监管机构”)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乙方向其他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金融服务的费用(以较低者为准)。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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