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2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
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层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致同专字(2024)第 110A01996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
根据贵所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发的《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4〕120051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们”或“会计师”)对落实函中提到的需要会计师说明或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回复如下: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能公司”或“公司”或“发行人”)。
我们提醒本回复审阅者关注:
1、我们没有接受委托审计或审阅太阳能公司 2024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
因此无法对上述期间的财务信息发表审计或审阅意见与结论。以下所述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仅为协助太阳能公司回复贵所落实函目的,不构成审计或审阅。
2、回复文本中若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请发行人结合光伏发电行业相关政策、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以及本次募投项目所在地关于上网许可、电价调控、项目补贴等政策的变化情况,进一步说明对本次募投项目效益预测谨慎性与合理性的影响,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一)光伏发电行业相关政策
1、光伏发电行业重要政策
2020 年 4 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的《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
五”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0]29 号)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紧紧围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科学提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重大工程、创新方式和保障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持续降低成本、扩大规模、优化布局、提质增效,实现高比例、高质量发展,为推动“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实现 2030 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 20%的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2020 年 9 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
表重要讲话强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国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战略,纳入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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