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 18 号佳程广场 B 座 7 层,电话:(8610)5924 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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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致: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补充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出具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
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
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
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
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
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出具《北京市高
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八)》,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及《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并于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
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及《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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