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决定的其他事项。 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份,该项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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