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证券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应当对外告知的信息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以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
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公司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六)持续性原则,公司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六条 董事、董事会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各董事应勤勉尽责,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信息时,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三)董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四)《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组织筹备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三)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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