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24-154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37,588.5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74%。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37,375.73 万元,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212.82 万元。案件的主要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07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92)、2024 年 07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94)、2024 年 08 月 0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 年 0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2024 年 0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
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2024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关
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
2024 年 10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
13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1.原告安华智能股份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案件取得新的进展,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安华智能股份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2.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与被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案件取得新的进展,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交通银行与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前偿还原告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借款本金 1794.694516 万元及罚息(以欠付本金1488.413516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 6%的标准;以欠付本金 306.2810 万元为基数,
按照年化 5.85%的标准,均自 2024 年 6 月 25 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复利(分别以上述欠付的两种罚息为基数,分别对应按照年化6%和年化5.85%的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25 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费 5 万元、保全费 0.5 万元、案件受理费 6.489084 万元,原告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前支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上地支行。
3.仲裁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高鸿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案件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收款项 6000 万元。
4.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案件取得新的进展,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
(1)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3000 万
元,支付利息 299337.5 元、罚息 333795.18 元、复利 3330.59 元,并继续支付自 2024
年 9 月 14 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罚息、复利;
(2)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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