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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9 17:39:13 股吧网页版
新华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30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高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以上,且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和主持人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审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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