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7-01-27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07—05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㈠召开时间:2007年1月26日上午10:00
㈡召开地点: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长安科技大楼多媒体会议室
㈢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㈣召集人:董事会
㈤主持人:董事、总经理张宝林
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894,754,792股,占总股本的55.20%。其中,内资股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738,255,200股,外资股(B股)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56,499,592股。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⒈关于续聘公司审计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888,327,857股(其中内资股738,255,200股,外资股150,072,657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99.28%;反对股份0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0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6,426,935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6,426,935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0.72%。
⒉关于授权河北长安和南京长安加入公司《汽车金融服务网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888,327,857股(其中内资股738,255,200股,外资股150,072,657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99.28%;反对股份0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0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6,426,935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6,426,935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0.7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志刚出席了本次大会,认为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⒈股东大会决议
⒉法律意见书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月26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