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12月27日14:00在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街道扬帆路515号远大中心1904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史迎春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