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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3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文伽、王晓晨律师出席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年 7月 19 日再次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
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在公司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田少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9 人,代表股份 2,191,69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 137,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4 人,代表股份 2,054,0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4人,代表股份2,070,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东 1 人,代表股份 26,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3 人,代表股份 2,044,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6%。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一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预计与国能水务环保有限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7,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42%;反对 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467%;弃权 1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8560%;反对 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70%;弃权 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0%。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武文伽
经办律师:武文伽、王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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