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KUN LUN LAW FIRM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KUN LU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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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公司章程》《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票及汇总情况表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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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假定公司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参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及议案中关涉公司商业事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合规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出于其他任何目的使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年12月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发布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20日。
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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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广东省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1号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程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相应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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