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因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二债会)的公告需要提前15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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