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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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00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年12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6日14:30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3号五矿广场A座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仲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6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45名,代表股份780,265,783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5.867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96,630,394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视频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
人员。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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