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公告编号:2024-086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证监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一)2019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6 号。
1、基本情况: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
对珠海中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珠海中富、刘锦钟、宋建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韩惠明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珠海中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 年 10 月 30 日和 11 月 16 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九次会
议、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洲投资)等多家机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长洲投资拟认购
14,000 万股,占发行后珠海中富总股份的 7.8%。2015 年 10 月 30 日,珠海中富
与长洲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经查,长洲投资为陈某勇个人控制的公司。陈某勇系长洲投资股东,担任长洲投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能够实际支配长洲投资的行为。长洲投资主要业务为二级市场投资和实业投资,陈某勇控制长洲投资的证券账户和密码,负责二级市场交易决策,对长洲投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权。长洲投资另一股东并不参与长洲投资的日常经营管理。长洲投资参与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这一重大事项,亦由陈某勇个人决策实施。此外,陈某勇还曾担任珠海中富关联方广东狮子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狮子汇资产)监事,狮子汇资产子公司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 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长洲投资、狮子汇资产在同一地址办公,2 家公司的证券账户密码均由陈某勇控制并负责交易决策。
长洲投资此次拟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 5%以上股份,作为长洲投资实际控制人的陈某勇,可通过长洲投资在未来 12 个月内间接持有珠海中富 5%以上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有关 关联关系,是指……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 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的规定,陈某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
2015 年 12 月初,珠海中富实际控制人刘锦钟通过李某杰( 珠海中富控股股
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珠海中富关联方狮子汇资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告知陈某勇,珠海中富拟转让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河南中富),以使珠海中富 2015 年业绩实现盈利,希望陈某勇买
下并回租给珠海中富。陈某勇同意买入,并安排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中投资)为受让方,收购资金为陈某勇向他人借款。经查,兴中投资实际为陈某勇以他人名义设立的 空壳”企业,自设立以来没有任何业务,陈某勇控制兴中投资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兴中投资由陈某勇个人控制,陈某勇乃系利用兴中投资名义买入河南中富股权。
2015 年 12 月 15 日,珠海中富与兴中投资签订 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协议》,以 1.3 亿元的价格向兴中投资出售子公司河南中富 100%股权。
2015 年 12 月 31 日珠海中富收到股权转让款 7,800 万元,2016 年 1 月 27 日完成
河南中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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