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1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11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公司股份基本情况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 资金及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 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全部用于后续实施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团 队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元/股。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5 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12.50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8%; 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3 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87.50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47%。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 为准。
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因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本次回购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前述人员若未来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5、相关风险提示
(1)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5)存在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持有期限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进而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前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
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基本判断,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团队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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