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福建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两天后,永安林业及多名相关当事人再收监管函。
12月29日,深交所发布公告,因控股股东表决权变化披露不及时、“互动易”答复不准确等多项违规行为, 永安林业 (000663)和相关当事人,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分别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根据福建证监局与深交所查明的事实,永安林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披露不及时。
2022年12月,永安林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投资建设广平县、涿州市等相关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以下简称生物质项目)。其中,涿州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0月7日暂停施工,广平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1月25日暂停施工,但永安林业未及时披露停工的情况,迟至2024年1月2日才披露《关于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的公告》,迟至2024年3月29日才披露《关于停止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投资建设的公告》,并且在这两份公告中披露的项目暂缓、停工原因亦不准确。
二、“互动易”答复不准确。
广平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1月25日暂停施工,但永安林业2023年12月13日在“互动易”上答复投资者时表述为“广平项目进展符合预期”,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
三、遗漏披露相关会议决议。
永安林业于2024年3月7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并公告的议案》,属于生物质项目的重大事项进展,但永安林业未披露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供应商相关情况披露不准确。
永安林业于2023年5月29日披露《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称“对生物质项目的供应商必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赖”,与后续项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不符。
五、控股股东表决权变化披露不及时。
永安林业股东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投资)分别将持有的公司4.02%、0.51%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公司控股股东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永安),委托期间为2021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
2024年1月16日,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向中林永安发出的《关于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除表决权通知》)称,于2024年2月19日起解除表决权委托。
2024年1月17日,永安林业通过收文知悉上述《解除表决权通知》,但迟至2024年2月27日才披露《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深交所指出,永安林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吕锦程,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五负有责任。公司总经理赵家悦、董事会秘书杨延冬,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四、五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康鹤,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四负有部分责任。
深交所当日同时发布公告,永安林业控股股东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自2024年2月19日起不再行使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永安林业4.53%股票表决权,但公司迟至2024年2月26日才向永安林业发出《关于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不再委托的的通知》,永安林业于2024年2月27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深交所指出,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并提醒,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开资料显示,永安林业主营业务为森林资源培育与林木采伐经营、森林经营服务、人造板经营、地板经营。公司主要产品为木材二次加工产品、木材、甲醛、胶粘剂。
财务方面,永安林业前三季度营收净利双双下滑,净利更是同比转亏。1月-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21亿元,同比下降47.57%;归母净利润为-3911.76万元,同比下降128.72%。其中,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8532.70万元,同比下降23.87%,环比增长7.80%;归母净利润-1858.90万元,同比下降170.11%,环比下降60.51%。
12月30日,永安林业低开2.75%,截至上午发稿大跌近6%,股价报5.48元/股,最新总市值仅18.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