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鄂天明 FY[2024]第[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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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027-85496492 027-8535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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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天明 FY[2024]第[018]号
致: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司《公司章程》《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魏维律师和金爱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根据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 时 30 分
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四路 62 号湖北广电网络大厦 9 楼 1 号会
议室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投票方式、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4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4,057,8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152%。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3,802,8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406%。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0,255,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46%。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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