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融资租赁公司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本制度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本公司提供担保或担保人,以担保本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后所得追偿权的实现。该债务人或他人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即为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相应权限批准,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无权以公司名义或以自己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业务,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
(三)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相关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必要时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的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公司的业务情况说明、公司的信用情况证明、资产清单及法律状态说明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担保有关的合同的文本;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资料;
(六)申请担保人涉诉涉案情况的相关资料;
(七)其他公司认为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经办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资产质量、经营及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请示报告及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或经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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