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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电:湖北广电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3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鄂天明 FY[2024]第[020]号

地址:中国·武汉新华路 316 号良友大厦 15 层

办公电话: 027-85496492 027-85355631

网址:www.hbtianming.com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天明 FY[2024]第[020]号
致: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司《公司章程》《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潘琦律师和魏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根据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4 时 30 分在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四路 62 号湖北广电网络大厦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投票方式、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6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0,155,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421%。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5,301,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801%。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5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4,854,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0%。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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